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装修工程,应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方可提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4、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原有消防设施未做系统调整的改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改建工程,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